现实版“夏天孩子落车上”的严重后果
2015-07-13 法人汇
现实版“夏天孩子落车上”的严重后果
前日,山东省沂水县也曝出类似事件:一名3岁女童小诺被幼儿园园长接上学,被遗忘在车内9个小时,发现时已经死亡。孩子家长称,涉事幼儿园没有校车,事发前园长收费驾车接孩子上学,到幼儿园后将孩子遗忘在车内。现涉事园长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7月13日新京报)


几天前,微信朋友们即有帖子疯传,夏天若将孩子6忘记在车上,后果很严重,因为夏天气温高,轿车内的气温因温室效应更高。孩子落在车上后锁车离开,很难向外界求救,外界很难发现孩子,时间一稍长,有时一两小时,孩子即会出现高温脱水症状,继而出现热衰竭死亡,后果非常严重。
本案发生的很不应该。本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涉事幼儿园距孩子家有10公里路,没有校车接送。孩子的家长幼儿园约定,家长每月给园长交300元交通费,由刘园长驾私家车接送。每天上午7点半,园长到小区接小诺和另一个孩子,下午5点半,园长把孩子送回小区,家长下楼来接。
事发当天为周六,但仍要上课,园长接送的另一名孩子没有去上学。刘园长用自己的私家车按时将年仅3岁半的小诺从家接走上学,坐在后排,当时车上还有园长亲戚家的一名九岁左右男孩。到幼儿园后,园长将小诺遗忘在停在幼儿园门口的车中,直到当日下午5时才被发现,发现时孩子已经死亡。据称,车内温度有七八十度,发现时孩子的尸体有臭味,身体像被蒸熟了一样。
刘某作为幼儿园的园长,本应建立“孩子利益第一,孩子安全第一”的观念,无论有天大的事,脑子时刻也应有孩子安全这要弦。事发当天仅仅接送两名孩子,就把一名孩子落在车上,其责任意识低下到何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这样的幼儿园出事是早晚的事。
警方将该案涉嫌的罪名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正确的,该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毕竟是过失嘛。有人说刘园长成立间接故意杀人,该观点不符合其主观心态。间接故意也是故意,要求明知故犯,即明知夏天把孩子落在车上后果很严重,还对孩子死活无所谓,死不死都无所谓,满不在乎,刘园长应该不是这样一个心态。
当然,刘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律师称,从合同角度讲,园长向家长收取费用,用自己的车接送孩子,实际上双方形成了承运合同关系,有义务保证孩子乘车过程中的安全,意即当事园长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此时孩子的家长选择依侵权责任法,向园长主张侵权责任比较有利,因为违约责任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而本案主要的赔偿项目,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夏天把孩子遗忘在车上后锁车离开,后果很严重,包括两方面的后果都很严重,一是可能导致孩子死亡,二是可能导致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并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只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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